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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尉环罚决字〔2018〕第86号
河南远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991238668(1-1)
地址: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杰
一、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18年7月24日对河南远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罐装车间光氧催化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7月24日,尉氏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罐装车间光氧催化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生产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入环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验示意图(共1份1页);
4、现场照片(共4张2页);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7、环评批复复印件(共1份2页);
8、验收意见复印件(共1份1页);
9、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1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一般。
我局于2018年7月30日以《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尉环罚先告字【2018】第8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与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内容和材料,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50,000(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尉氏县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 名:尉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668600002899500010
单位代码:701001。
项目代码:800099015。
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尉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