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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运行 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1-07字号: |


 

 

 

 

 

 

 

汴环文2017〕567号

 

 

                                                                                                                                                                                                                                                                                           

关于印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运行

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环保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印发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31日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廉政建设,强化对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行为的监督管理,纠正违纪违法等行为,保障高效、廉洁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制定出台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及廉洁从政相关制度,切实规范权力运行。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开、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加强环保权力运行合法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权力运行过程中相关廉政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加强环保权力运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行政审批,重点检查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审批程序等环节;对行政评审,重点检查审核、专家复核验收等环节;对环境执法,重点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执法程序等进行检查;对环境监测,重点对空气、地表水等常规性监测及监督性监测进行检查;对资金(项目)分配,重点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确定和大额资金的分配管理等进行检查;对物资(设备、服务)采购,重点检查采购方式的确定、标书的制定、代理机构的抽取、招投标及实施过程、采购物资(设备、服务)的验收等环节;对排污费征收,重点检查排污费的审核、收取、入库等环节,对危废管理,重点检查申报登记、转移审批及联单等环节。

第八条 加强环保权力分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政审批,重点检查受理与审批相分离、审批与验收相分离等制度落实情况;对行政评审,重点检查评估与审查相分离等制度落实情况;对环境执法,重点检查调查取证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等制度落实情况;对排污费征收,重点检查核定与收缴相分离等制度落实情况;对环境监测,重点检查采样与检测相分离等制度落实情况;对资金(项目)分配,重点检查项目审查与资金分配相分离、集体研究决定等制度落实情况;对物资(设备、服务)采购,重点检查标书制定与使用人相分离、实行公开招投标等制度落实情况。

第九条 加强环保权力运行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准确、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检查环保权力运行程序和流程图面向社会公开,以及公开办事依据、条件、时限、收费标准、结果、廉政规定及监督办法等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常规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和跟踪督查等方式。常规督查,主要针对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依法行政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督查,主要针对敏感部位、重要环节以及开展的重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专项督查,主要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和局党组的工作部署,针对专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督查,主要是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大额资金分配等事项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常规督查由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自行组织。重点督查、专项督查、跟踪督查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除常规督查外,开展监督检查应经局领导同意,组成检查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组可于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检查科室、二级机构,明确拟要检查的时间、内容、要求、范围,也可不经通知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直接查阅文件、案卷、资料,审查账目票据凭证或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采用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调阅案卷及相关材料等方式。

   第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科室、二级机构及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办理、答复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不得拒绝或设置障碍阻挠检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形成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被监督检查的科室、二级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检查发现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检查组报告。检查和整改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运行科技强化监督检查。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在监督检查中的运用,全面应用移动执法系统,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将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网络平台,健全和完善权力运行预警处置机制、动态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保障权力规范运行。

   第十六条 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媒体、行风政风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设立监督邮箱、意见簿,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等,拓宽社会各界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中,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行政职能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经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被监督检查的科室、二级机构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仍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须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听取被追究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12月31日印发  


编辑: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