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杞环罚决字〔2018〕第0050号
尹克超(杞县富鑫砖厂):
性别:男,民族:汉
出生年月:1967年12月17日
公民身份证:410221196712178816
住址:河南省杞县柿园乡黑木村第八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尹克超负责的杞县柿园乡黑木村杞县富鑫砖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杞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页
2、杞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4、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2张
5、尹克超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负责人尹克超身份证明材料……………………………共1份1页
我局于2018年8月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8〕第0050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8〕第0050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40000(肆万)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杞县财政局;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账号:262406480157)。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