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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顺罚决字〔2018〕10号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7-23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顺河回族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顺罚决字〔2018〕10号

 

单位名称: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营业证照号码:91410203344924485D

法定代表人: 刘海山

地址:开封市顺河区新宋路89号付1号

 

一、  违法行为

2018年7月11日环保部督察组及顺河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厂区东南侧卸煤点煤炭露天贮存,煤库未全封闭,煤库西南型煤中转站煤粉露天存放,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1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现场照片(共1份1页);

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40,000(肆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46243263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23日


编辑:顺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