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顺河回族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顺罚决字〔2018〕11号
开封京宇电力有限公司鑫鼎建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颜新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MA40AMWH1W
地址:开封市顺河区土柏岗乡(开封火电厂内)
一、违法行为
2018年6月20日开封市环保局顺河回族分局监察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及道路积尘严重,粉煤灰堆场覆盖不严、白灰破碎车间扬尘严重,车间未封闭,粉煤灰搅拌车间及门前道路积尘严重,。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1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5、现场照片(共1份1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2018年6月20日我分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汴环顺监纠(2018)第062001号),2018年6月2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汴环顺罚决字〔2018〕08号),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20,000(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6月23日开封市环保局顺河回族分局监察人员再次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及道路积尘严重,粉煤灰堆场覆盖不严、白灰破碎车间扬尘严重,车间未封闭。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1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5、现场照片(共1份1页);
6、《责令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汴环顺监纠(2018)第062001号)
7、《责令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汴环顺监纠(2018)第062301号)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3日厂区及道路积尘严重,粉煤灰堆场覆盖不严、白灰破碎车间扬尘严重,车间未封闭,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汴环顺罚决字〔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处罚金额20,000(贰万)元,计3天,共计罚款60,000(陆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46243263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