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顺河回族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顺罚决字〔2018〕22号
开封天地高科生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证照号码:914102007156958973
法定代表人:刘浩
地址:开封市顺河区东郊乡皮屯村南
一、 违法行为
2018年8月6日环保部督察组及顺河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氮酮生产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1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肆得罚款,计人民币28,000(贰万捌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46243263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