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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顺罚决字〔2018〕23号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8-10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顺河回族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顺罚决字〔2018〕23号

 

单位名称:开封市天赫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证照号码:91410200596286133X

法定代表人:陈敬亮

地址:开封市汴东产业集聚区新宋路路南

 

一、  违法行为

2018年8月1日,环保部督察组及顺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蓝皮车间西侧存在喷涂痕迹,有喷涂设备,未采取相应污染防治设施措施;VOCs 处理装置无法提供活性炭更换证明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1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30,000(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46243263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10日


编辑:顺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