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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金)环罚决字〔2018〕第015号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8-03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金)环罚决字〔2018〕第015

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95713257H

地址:开封市开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郭顺利

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万方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负责人:郭顺利,地址:开封市开岗路2号, 2006年11月在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95713257H,经营范围为预制混凝土、预制构件。2013年11月办理环评文件(汴环监表【2013】233号),2017年7月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汴环表验【2017】42号),2007年6月投入生产,建成设施有二条混凝土生产线,每条生产线有4个储料罐,其中二个储存水泥,二个储存矿粉,每个储料罐自带一个脉冲除尘器,建有封闭砂石料仓。2018年7月27日11时20分省环保督查组检查你厂时发现一个水泥储料罐上冒出部分粉尘,有视频为证。我局执法人员于12时30分到现场进行检查时该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调查冒出粉尘的原因是水泥储料罐上的脉冲除尘器临时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该公司及时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工作并对设备进行维修。脉冲除尘器现已维修完毕,现场我局要求其运行该设施,未发现有粉尘排放。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未立即向环保部门如实报告,我局将对其违法行为立案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照片(共1份4页)

4、视频光盘(共1份1张);

5、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共1份1页);

6、汴金环罚责改(2018)第015号送达回证(共1份1页);

7、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9、汴环监表【2013】233号环评批复复印件(共1份1页);

10、汴环表验【2017】42号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共1份1页)。

根据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我局于2018年7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金)环罚先告字[2018]0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 处1万元罚款

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254624326312

开封市大中市政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

2018年83


编辑: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