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金)环罚决字〔2018〕第011号
开封市汴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40L4MJ5P
地址:开封市魏都路与三大街交叉口(双鱼食品院内)
法定代表人:仝明明
本机关于2018年7月25日对开封市汴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开封市汴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年洗涤酒店床单、被套等100万套项目负责人:仝明明,地址:开封市魏都路与三大街交叉口(双鱼食品院内), 2017年3月在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40L4MJ5P,经营范围为洗染服务。该项目于2018年3月在开封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8-410211-81-03-014211,项目总投资30万元。该项目于2017年10月自行在网上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741021100000097),因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U项“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142条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要求,我局于2017年12月27日下达了汴环金文(2017)61号《关于撤销开封市汴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环保备案的决定》。2018年7月2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已安装水洗机八台、烘干机四台、烫平机二台、送布机一台、折叠机二台、二吨燃气锅炉一台,污水处理设备一套。该厂已基本建设完成,但未进行生产。经询问得知该厂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向环保部门报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照片(共1份5页)
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及回执(共1份2页)
5、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共1份1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共1份2页)
7、关于撤销开封市汴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环保备案的决定(汴环金文【2017】61号)(共1份2页)
8、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我局现场检查后于2018年7月25日对开封市汴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并积极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根据开封市汴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金)环罚先告字[2018]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停止建设的处总投资1%-2%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开封市汴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1、停止建设;
2、处以六千元罚款。
开封市汴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4624326312
开封市汴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