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金)环罚决字〔2018〕第020号
芜湖市康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4WUMJXJ
地址: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利达零部件电子工业园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谢省伟
芜湖市康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2018年7月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4WUMJXJ,主要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研发;工装夹具、检具、模具及附件、非标设备、自动化设备生产销售;铆焊加工。公司新建的年产500台套汽车夹具及检具生产项目于2018年7月10日在开封新区发改委备案,备案代码:2018-410211-36-03-044035,建设地点: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利达零部件电子工业园8号厂房,建设性质:新建,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利用厂房年产500台套汽车夹具及检具。工艺技术:客户提供数据-设计出图-方案评审-评审通过-出图加工制造-零部件表面处理-组装调试-物流发货-现场陪客户服务。主要设备:数控铣床、CNC数控、磨床、线切割、摇臂钻等。项目总投资:30万元。项目于2018年8月开始建设,2台数控铣床已购买到场,正在安装,其他设备还未购买到场,还未开始试车。本项目已编制环评报告,未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报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勘查笔录1份
2.调查询问笔录 1份
3.现场照片3张
我局现场检查后于2018年8月28日对芜湖市康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并积极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根据芜湖市康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金)环罚先告字[2018]0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停止建设的处总投资1%-2%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芜湖市康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1、停止建设;
2、处以3千元罚款。
芜湖市康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4624326312
芜湖市康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