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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环罚决字(2018)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8-31字号: |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决字(2018)第 29 号

 

通许县朱砂镇卫生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642517641022211C2201

法定代表人:于美兰

地址:通许县朱砂镇朱砂村

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27日依法对通许县朱砂镇卫生院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放射科三类射线装置DR机未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擅自投入使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和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通许县环保局于2018年 8 月 24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18 )第 29 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和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立即停止使用;

2. 处以人民币罚款3万元。并没收非法所得162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通许县财政局国库股。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通许支行;

账号:4100156051005020096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许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 8月 31日


编辑:通许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