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祥环罚决字〔2018〕第46号
开封县兴隆乡杨寨村富民养殖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24617022256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地址:祥符区兴隆乡杨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守民
本机关于2018年6月22日对 违反畜禽养殖管理规定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根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限期治理;
2、处以罚款叁万元(¥3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
户 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
账 号:10021118317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祥符区人民政府 或者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