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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祥环罚决字〔2018〕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7-11字号: |

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祥环罚决字〔2018〕第53号

 

开封市凤城纺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834488551

地址:祥符区陈留镇南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国胜

本机关于2018年6月14日对  违反环评制度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伍仟元(¥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      

户    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     

账    号:10021118317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祥符区人民政府  或者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 11日


编辑:祥符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