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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祥环罚决字(2018)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8-06字号: |

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祥环罚决字〔2018〕第61号

 

单位名称(或个人):开封丹佛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CJXXX5

法定代表人: 姚文举

住所:开封市祥符区王白路与经一路交叉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 7 13日,环保执法人员在你公司院内对你的发动机号为 01027371 杭叉牌叉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执法检查。经检测,该机动车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经检查,该机动车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和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      

户    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     

账    号:100211183170010001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 6日


编辑:祥符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