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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祥环罚决字(2018)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8-06字号: |

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祥环罚决字〔2018〕第62号

 

开封市茂源纺织品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8341134X4

地址:开封市祥符区二油厂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世岩

本机关于2018年7月18日对  违反现场检查制度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拒绝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      

户    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     

账    号:10021118317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祥符区人民政府  或者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 6日


编辑:祥符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