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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祥环罚决字(2018)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8-15字号: |

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祥环罚决字〔2018〕第64号


开封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8916583X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福智

地址:开封市祥符区宏达大道北段

本机关于2018年7月31日对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履带式抛光机、吊钩式清理机配套建设的除尘器管道破裂,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      

户    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     

账    号:10021118317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祥符区人民政府  或者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15日


编辑:祥符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