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祥环罚决字〔2018〕第83号
开封市天宝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44BMJ179
地址:祥符区深圳大道与开杞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朋飞
本机关于2018年9月8日对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喷漆房排气筒高度不足十五米,排污口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轻微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处以罚款叁仟元(¥3000.00)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
户 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
账 号:10021118317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祥符区人民政府 或者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