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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祥环罚决字(2018)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8-09-18字号: |

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祥环罚决字〔2018〕第84号

 

开封市祥符区鑫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341706271W

地址:祥符区杜良乡小门砦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国勇

本机关于2018年9月10日对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擅自恢复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轻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青年路支行      

户    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     

账    号:10021118317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祥符区人民政府  或者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8日

 


编辑:祥符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