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尉氏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尉环罚决字【2018】第91号
开封市中天天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3416834367
地址:尉氏县大桥乡孔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英兰
一、违法行为
2018年6月11日,开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中天天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份机动车环检检测报告(豫BJY850、豫B94632、豫BP1596、豫BC9611、豫AC52C2、豫B1371学、豫B19S79、豫BLU993、豫BYS583、豫BUK629、豫BT9798、豫A850AQ、豫A0P88Y、豫B91784、豫A012UB、豫BDK823、豫BJ9800、豫BVR899、皖K69N68等车辆检测报告)均判定车辆环保检测为合格。2018年8月6日,接到开封市环保局交办的关于开封市中天天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排放虚假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后,尉氏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即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你公司2号检测线环检车间操作室内电脑上显示环检系统采集的环境背景样气参数限值不符合国标,你公司出具机动车排放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属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开封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
2、开封市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2号检测线项目参数(1份共2页);
4、已审核的检验报告(1份共4页);
5、机动车检测费用收据(20张共7页);
6、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
7、委托书(1份1页);
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1页);
9、尉氏县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一般。
我局于2018年8月17日以《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尉环罚先告字【2018】第8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与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内容和材料,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整;
3、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尉氏县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 名:尉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668600002899500010
单位代码:701001。
项目代码:800099015。
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尉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