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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尉环罚决字【2018】第95号
尉氏县金牧丰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0FN607X
地址:尉氏县大桥乡孔家村
法定代表人:胡书林
一、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18年8月20日对尉氏县金牧丰养殖有限公司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8月20日,尉氏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验示意图(共1份1页);
4、现场照片(共4张2页);
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7、验收批复复印件(共1份1页);
8、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1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一般。
我局于2018年8月30日以《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尉环罚先告字【2018】第9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与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内容和材料,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治理;
2、处人民币15,000(壹万伍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尉氏县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 名:尉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668600002899500010
单位代码:701001。
项目代码:800099015。
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尉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