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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6〕16号

[法规科]2016-10-17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6〕16号


河南科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9XBNXK(1-1)

地址: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民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尚建岗

一、违法行为

2016年7月22日,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石膏粉生产线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为报告表类项目,你公司经责令后已经停止建设。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5、现场照片(共1份2页);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共1份2页);

7、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1份3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6年8月7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6〕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人民币80,000(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17日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