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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6〕12号

[法规科]2016-10-17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6〕12号


开封市禹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5000008896(1-1)

地址: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泰兴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国辉

一、违法行为

2016年6月12日下午,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在你公司总排口采集水样,经开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COD为111mg/L(排放标准为50 mg/L), 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22倍,总磷为1.25mg/L(排放标准为0.5 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5倍。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6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水质监测分析结果报告单NO:jc-130-2016(共1份1页); 

5、排污核定通知书(共1份1页) 

6、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我局于2016年8月8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6〕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6年8月9日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于处罚,理由如下:1、你公司由于托管运行,原有技术人员及运营人员基本全部离厂,新运营公司情况不熟悉、出水数据不稳定,实际处于试运行阶段;2、由于接收处理精细化工厂的废水是个难点问题,个别时点出现一定程度的超标;3、市环境监测站检测COD的方法只能检测氯离子含量低于1000mg/L时的COD指标,而该厂氯离子出水浓度高于1000mg/L,对此废水的检测方法应适用《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市环境监测站未取得此检测方法的资质认证,你公司通过两家取得资质认证的监测单位,采用仪器法将氯离子屏蔽后,检测COD出水指标达标,请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服务,对你公司处理的精细化工厂的废水进行比对。鉴于以上理由,请求免于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集体研究,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故不予采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治理;

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四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59,316(壹拾伍万玖仟叁佰壹拾陆)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17日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