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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5]02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5-02-06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5]02号

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3000005080(1-1)

组织机构代码:55692780-5

法定代表人:曹亚骄

地址:开封市新曹路以北开封火电厂老厂区东侧

 

你公司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1机组氮氧化物累计超标62小时,最高值806.9mg/ m3; #2机组氮氧化物累计超标52小时,最高值661.6mg/ m3,烟尘累计超标57小时,最高值35.71mg/ m3。氮氧化物峰值超标7.06倍,烟尘峰值超标0.19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5]01号)和《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听告字[2015]01号)。你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认为:你公司由于受省公司电力调峰调度命令,机组被迫降低负荷至200MW,不足额定符合(600MW)的50%,脱销反应器运行温度处于300℃以下,低于脱销脱销系统最低连续运行烟温310℃,脱硝设施被迫退出运行,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省公司电网调峰调度结束后,你公司立即将脱硝设施投入运行,烟气排放恢复正常,属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电网调峰期间超标没有对社会造成影响,没有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综上,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第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请求本机关免予行政处罚。并向我局提交了《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关于脱销系统运行参数设计说明》、《开封火电厂2X600MW机组脱硝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说明书》、《中电投开封发电分公司2X600MW机组脱硝改造工程总承包项目技术协议》等证据材料。

经我局审核,现已查明你公司由于接河南省电力公司调度命令,机组被迫降低负荷,脱硝设施自动退出,导致烟气脱硝设施不能运行;电网调峰结束后,你公司立即投运了脱硝设施。

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2月2日 


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