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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5]03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5-05-20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5]03号

开封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0000009033

组织机构代码:57101807-9

法定代表人:范建增

地址: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

 

2015年1月10日,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开封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污泥堆放及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污泥堆放场未采取“三防”措施,在园区内随意堆放,未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影响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封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处理6万吨硅片切割砂浆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共1份6页);

7、现场照片(共4份4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2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5]03号)和《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听告字[2015]03号)。你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理由如下:1、公司与第三方王天华签订相关合同,明确约定由第三方负责清运污泥并进行无害化处置,不按要求存放引起的环保问题由第三方承担,公司作为处罚责任主体不适合;2、公司积极配合预先垫支对污泥进行处置,并未对水体和环境造成污染,没有造成不良后果;3、造成污染事实的并非公司所为,公司出资处理此事,亦是受害方;4、光伏行业低谷期,公司经营面临诸多困难,作为上市公司,将对企业产生严重舆论冲击,不利于地方企业发挥稳定就业、产生利税的市场功能。

经我局审核,现已查明你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由第三方负责清运污泥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园区内污泥系第三方所为,且你公司积极配合预先垫支对污泥进行处置,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