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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5]05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5-05-15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5]05号

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0100002641(2-3)

组织机构代码:76169963-7

法定代表人:樊进军

地址:开封市新宋路89号付1号

 

你公司废气自动监控数据显示: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锅炉废气自动在线数据超标,氮氧化物(标准200mg/m3)累计超标75小时,最高值583.55mg/m3,烟尘(标准30mg/m3)累计超标75小时,最高值180.19mg/m3。9#锅炉废气自动在线数据超标,氮氧化物(标准200mg/m3)累计超标692小时,最高值734.95mg/m3,烟尘(标准30mg/m3)累计超标724小时,最高值129.11mg/m3;氮氧化物峰值超标2.67倍,烟尘峰值超标5倍。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3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5]05号)和《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听告字[2015]05号)。你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认为:1、你公司使用的锅炉是工业锅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尚有困难;2、公司积极筹划、调研,决定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进行脱硝治理,目前正在建设;3、为达到新排放标准,公司自2014年下半年一直采取限产减排措施;4、公司经济困难,亏损严重,请求免于处罚。

经我局审核,该案主要证据是省总队通报中提供的废气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自动监控设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强制检定,无法证明该数据具有法律有效性,不可作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证据。鉴于违法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5月14日 


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