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5〕06号
开封一城宋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92000011376(1-1)
组织机构代码:06004891-1
法定代表人:李燕飞
地址:开封市大梁路东京艺术中心内
一、 违法行为
2015年2月26日开封市环境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开封市一城宋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城宋韵”文化娱乐中心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方可投入试生产;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3月13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5〕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听告字〔2015〕06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5年3月1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理由如下:你公司该项目是我市2013年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之一,市政府同意采取“边设计,边建设,边监督,边办理”的方式提前开业,14年4月提出了试生产申请未通过,11月再次申请试生产,按照整改要求多次进行整改;公司现已接洽三家施工单位,拟定整改方案对西侧烟道进行施工改造;公司一直积极配合工作,不断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且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经我局审核,综合调查取得证据和你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擅自投入试生产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试生产;
2、处人民币80,000(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