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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5〕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5-05-10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5〕08号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0000009113(1-1)

组织机构代码:72182327-7

法定代表人:杨国新

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郑杞公路北侧

 

一、 违法行为

2015年3月9日,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9900吨/年糖精钠技改项目在未取得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投入试生产,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3、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份1页);

4、关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9900吨/年糖精钠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共1份4页);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7、现场照片(共2份2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3月30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5〕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听告字〔2015〕08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150,000(拾伍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5月7


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