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5〕09号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0000009113(1-1)
组织机构代码:72182327-7
法定代表人:杨国新
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郑杞公路北侧
一、 违法行为
2015年3月19日,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总排口采集水样,经开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COD为395mg/L,超过排放标准1.6倍,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3、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份1页);
4、水质监测分析结果报告单NO:HBJ-2015-02(共1份1页);
5、关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9900吨/年糖精钠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共1份4页);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共1份1页);
9、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10、现场照片(共1份1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4月3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5〕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听告字〔2015〕09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治理;
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76,985(拾柒万陆仟玖佰捌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