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汴环罚决字〔2015〕2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5-12-18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5〕21

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3000005080(1-1)

组织机构代码:55692780-5

负   责   人:郎建国

地址:开封市新曹路以北开封火电厂老厂区东侧

 

一、 违法行为

2015年11月3日开封市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时你公司拒绝环保部门监督检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1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页);

3、现场视频资料(共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12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5〕21号)和《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听告字〔2015〕19号)。你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理由如下:1、公司因设施检修改造施工,加强了门卫管理,未经厂领导许可不许放行,不是针对环保部门,没有阻扰环保检查的故意;2、事情发生后公司进行了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3、检修期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没有造成环境后果,请求免予处罚。

经我局调查并现场落实改正情况,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2月17日 


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