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6〕13号
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3000013143(1-1)
地址:开封市顺河区新宋路西段89号付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志民
一、违法行为
2016年7月14日,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甲醇仓库东侧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三防”措施。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现场照片(共1份2页);
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6、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共1份1页);
7、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1份3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6年8月8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6〕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于处罚,理由如下:1、堆放的物料以厂房地基拆除的混凝土块、废弃篷布为主,兼有部分建筑废物,不易产生扬尘;2、你公司在场地上风侧构筑了防风墙,经常性喷洒防止扬尘产生;3、市监察支队发现问题后,你公司当日购买了防尘网进行全面遮盖并将物料堆放处清理干净。鉴于以上理由,你公司请求免于处罚。
经我局集体研究,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故不予采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20,000(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