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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6〕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6-10-17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6〕15号

 

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3000013143(1-1)

地址:开封市顺河区新宋路西段89号付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志民

一、违法行为

2016年8月4日,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与开封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9#出口烟尘超标排放,最高值42.3mg/立方米(排放标准30 mg/立方米),超过排放标准0.41倍,该项目为报告表项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监测报告编号:BXF-020-2016(共1份5页);

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6、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共1份1页);

7、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1份3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6年8月8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6〕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8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投入巨资新建烟气脱硝设施,你公司锅炉烟气治理设施能力达到排放标准;2、锅炉烟气治理设施完善后,自动在线、监测站数据均达标排放,未发现过烟尘超标问题;3、市场低迷企业效益差,造成人员流失,新近员工素质不过硬,出现工况不稳现象,导致轻微超标,本次超标属偶发行为;4、及时纠正了工况不稳现象,第二日监测达标排放,本次超标未造成社会影响后果;5、积极整改,加强青工培训,稳定设施运行,对当班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请求从轻或免于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集体研究,认为你公司轻微超标并且次日监测达标排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同意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制生产;

2、处人民币300,000(叁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17日

 


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