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顺河回族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顺罚决字[ 2015 ]02号
开封市天诚生化电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3100001341
组织机构代码:76024204-5
法定代表人:张姗姗
地址:开封市汴京大道东堤外沿
一、违法行为
2015年7月7日开封市顺河回族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厌氧沉淀池存有跑冒滴漏现象。对此,我分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汴环顺限[2015] 070701号),要求你单位及时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维护。7月1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通知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污水处理站厌氧沉淀池仍有跑冒滴漏现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份4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现场照片(共2份2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依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消除污水跑冒滴漏现象;
2、处人民币10,000(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开封市分行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张玉琴
地 址: 开封市仪北小区顺河回族区政府办公楼7楼
邮政编码:475000
电 话:0371-23218726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顺河回族分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