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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顺罚字[ 2015 ] 01 号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5-04-29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顺河回族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顺罚字[ 2015 ] 1 号

开封市红旗化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3000007204(1-1)

组织机构代码:66344153-6/

法定代表人:杨润山

     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小花园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3月20日开封市顺河回族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并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现场勘查笔录(共 2  4页);

2、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共 1  份 3 页);

3、 现场勘查示意图(共 1 份 1 页);

4、 视听证据资料截图(共 4 份 4 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3月30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顺河回族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顺罚先告字[ 2015 ] 1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顺河回族分局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顺罚听告字[ 2015 ] 1 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毒物质气体,限期内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人民币30000(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100318662440010001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4月29日


编辑:顺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