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顺河回族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顺罚决字〔2018〕26号
开封市永兴粉煤灰砖厂
营业证照号码:91410203MA09U937Q
法定代表人:马海根
地址:开封市顺河区土柏岗乡厂尚村
一、 违法行为
2018年8月23日下午中央环境保护督导组及开封市顺河回族环境监察人员对开封市永兴粉煤灰砖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覆盖。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1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你单位 “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覆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你单位“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覆盖”违法行为,依据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10,000(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