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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实行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通知

[辐射站]2016-09-29字号: |


各县(祥符区)环保局、各区环保分局:

2016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并要求如下:

一、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无建设期项目未开业前),到市环保局申请办理并领取备案凭证及《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备案、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受理审查表》 (以下简称《辐射受理审查表》)。对于无环境违法行为、资料齐全且属于备案范围的,予以受理;对于不属于备案范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违法行为未处罚 到位的,不予受理;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

二、各县(区)环保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2个工作日内对本辖区申请备案的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在《辐射受理审查表》中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三、 实施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再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直接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备案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若发生重大变更,应进行重新备案;若发生辐射事故或 污染环境的行为,或存在漏报、瞒报相关信息等情况,要严格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其中,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 告书的项目,应撤销其备案。


附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通知》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备案、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受理审查表

河南省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

单位授权委托书

 

 

 



                      2016年9月28日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