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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6〕11号

[法规科]2016-06-23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6〕11号


开封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91000012081(1-1)

组织机构代码:56102692-1

法定代表人:高宇

地址:开封市卧龙街46号

一、 违法行为

接群众举报,2016年4月21日,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开封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龙湾小区进行现场检查,该施工工地擅自夜间连续进行清运土方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于2016年4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汴环监[2016]06号),责令你公司停止夜间施工环境违法行为,但你公司拒不执行,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严重扰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1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告知书送达回证(共1份1页);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共1份1页);

6、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7、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我局于2016年5月18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6〕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罚款幅度有关问题的复函》,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20,000(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6月21日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