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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金罚决字〔2016〕第09号

[金明环保分局]2016-08-31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金环罚决字〔2016〕第 09 号


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0575636J(1-1)

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庆周


本机关于2016年8月2日对开封市普瑞德预应力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产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租赁开封市宏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A1、A2车间生产预应力锚具项目,此项目于2016年1月开始搬迁至此,2016年3月建成并投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环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8页);

2、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

3、汴环金纠(2016)第09号《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执(1份2页);

4、项目现场照片(2张1页);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1页);

6、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授权委托书(1份1页);

8、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建设 ; 

 2、处人民币8万元罚款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银行账号: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单 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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