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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18-01-10字号: |


实施机构污染防治科、政策法规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备注



编辑: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