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6〕82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环〔2015〕163号)、《河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综〔2016〕5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187号)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