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实施机构 | 污染防治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机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察考核工作方法>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第5.1.3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考核。”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列》第五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