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金罚决字〔2016〕006号
开封金明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9613713N
法定代表人:郭红旗
地址: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大辛庄村
一、违法行为
2016年7月24日,环境监察员陈强、马方园接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转办,对开封金明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该公司院内西侧增加干混砂浆项目,此项目于2014年3月开始建设,2016年3月建成并投产。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环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2、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
3、汴环金纠(2016)第08号《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回执(1份2页)
4、干混砂浆项目现场照片(2张1页)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1页)
6、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开封金明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环评复印件(1份1页)
8、“授权委托书”(1份1页)
9、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2016年7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汴环金纠(2016)第08号《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你单位已停止了施工作业,并开始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我局于2016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金罚先告字〔2016〕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金听告字〔2016〕06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手续;
2、处人民币8万元罚款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 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