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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6〕10号

[法规科]2016-05-17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6〕10号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1823277Q(1-1)

法定代表人:杨国新

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郑杞公路北侧

一、   违法行为

2016年3月20日开封市环境监察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总排口采集水样,经开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COD为89.4mg/L(排放标准为50 mg/L),超标0.79倍;氨氮为18.9mg/L(排放标准为5mg/L),超标2.78倍。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水质监测分析结果报告单NO:jc-052-2016(共1份1页);

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6、排污核定通知书(共1份1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27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6〕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听告字〔2016〕07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产限排;

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1,290(陆万壹仟贰佰玖拾)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7日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