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6〕07号
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24000026031(1-1)
组织机构代码:69999110-X
法定代表人:徐俊红
地址: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新城路1号
一、 违法行为
2016年1月26日,省环境监察总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西南方向有35米×30米×3米的煤散放贮存,无密封措施;厂区西北方向无密闭散放贮存煤灰,体积为100米×50米×2米,约30000吨左右。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5页);
3、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份2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5、现场照片(共5份5页)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共1份1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3月23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6〕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听告字〔2016〕0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50,000(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