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6〕06号
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7830982H(1-1)
法定代表人:魏军委
地址:开封市开发区集英街以西周天路以北
一、 违法行为
2016年1月11日,开封市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4台35吨燃煤锅炉和1台75吨燃煤锅炉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4台35吨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均超标排放,75吨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排放。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4、监测报告编号jc-003-2016(共1份9页);
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共1份8页);
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共1份8页);
7、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1份3页);
8、《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通知书》汴环限〔2015〕25号(共1份2页);
9、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热源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共1份4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2月24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6〕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听告字〔2016〕03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月2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锅炉排放符合环评审批要求;2、公司于2015年3月-10月对4×35t/h循环流化床锅炉进行脱硫除尘提标治理改造,《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由于公司锅炉是我市集中供暖唯一热源点,11月初要正式供暖,即使立即改造时间也来不及;3、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烟尘排放,采用低硫含量的优质煤,同时降低炉膛温度控制氮氧化物排放,并承诺本供暖季结束后立即严格按照要求改造环保设施,做到达标排放,请求免予处罚。
经我局审核,综合调查取得证据和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2014年5月16日公开发布,你公司应当获知,并且我局于2015年4月14日向该公司送达了《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通知书》(汴环限〔2015〕25号),专门告知你单位《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标准和执行时间;《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是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故认为该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120,000(壹拾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