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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6〕05号

[法规科]2016-03-12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6〕05号


河南国安电气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91100000502(1-1)

法定代表人:王一松

地址:开封市宋城大道36号

一、   违法行为

2015年8月28日,开封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五枚IV类放射源未经许可擅自转移至异地使用,因你公司未按约定办理手续,对方公司未向你公司付款。2015年9月,你公司将五枚放射源追回并封存于公司源库内。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1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共2份2页);

4、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共1份1页);

5、台帐明细登记复印件(共3份3页);

6、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份1页);

7、现场照片(共5份3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2月4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6〕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10,000(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3月10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