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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环罚决字〔2016〕03号

[法规科]2016-03-12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6〕03号


河南大学

组织机构代码:41630671-6

法定代表人:娄源功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明伦街85号

一、   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16日,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学校金明校区锅炉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开封市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学校金明校区1台10吨、2台20吨锅炉的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三台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均超标排放,最高值超过国家排放标准5.6倍。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份1页);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5、监测报告编号:jc-066-2015(共1份7页);

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共1份8页);

7、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1份3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2月2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6〕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环罚听告字〔2016〕0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月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你单位金明校区燃煤锅炉脱硝除尘装置于2015年11月15日升级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设备处于调试运行期,同时由于操作工人添加烧碱和石灰粉等药剂缺乏经验,致使2015年12月16日锅炉烟气超标排放,不存在主观故意;2、你单位对此问题高度重视,组织专家及相关负责同志认真排查,对操作工人强化技术培训,2016年1月19日市环境监测站再次对你金明校区锅炉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均达标排放,请求从轻处罚。

经我局审核,综合调查取得证据和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认为你公司此次超标排放不存在主观故意,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实现达标排放。经研究,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治理;

2、处以人民币60,000(陆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3月10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