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罚决字〔2016〕02号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200100003339(1-1)
组织机构代码:17064400-1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地址:开封市郑汴路40号
一、 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截止2015年6月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达到48吨,超过46吨/年的总量控制指标4%;2015年7月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达到51吨,超过46吨/年的总量控制指标11%。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4页);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共1份1页);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共3份3页);
6、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共13份13页);
7、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共1份1页);
8、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共1份3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2月16日以《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环罚先告字〔2016〕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限期治理;
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0,404(贰万肆佰零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00318662440010001
代 码:02034350
项目代码:103050199
执行 码:7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