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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排污许可制发展新阶段,推动排污许可管理迈上新台阶

[ 中国排污许可]2020-12-18字号: |


一、排污许可制进入新发展阶段


实施排污许可制是党中央 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要任务,是全面支撑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创新和安排,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许可制进入法制化轨道;《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将“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201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家自2017年以来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改革,2020年底基本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全覆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

“十三五”是建立排污许可制、健全排污许可制法规标准体系的关键期,排污许可制度日趋成熟和定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在“十四五”期间“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在基本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全覆盖目标任务之后,我国排污许可制发展将进入全面实行新阶段。


二、深刻认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内涵


1.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标志着“十三五”排污许可制改革成效基本符合预期,以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规范污染排放行为为核心的排污许可制度功能定位、法制基础、法规标准体系和实施要求基本成熟和定型,排污许可制四梁八柱基本建成,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入由完善排污许可制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转变的窗口期,基于更好发挥制度效能的结构优化和局部调整成为主流。到2021年,排污许可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在全面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现代固定污染源治理体系等方面发挥更为基础性的作用。


2.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全面确立排污许可制在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一是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协同改革,重点是排污许可制与环评、执法协同改革,以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管理效能为核心,厘清排污许可、环评、执法等监管制度事权边界,环评在解决固定污染源环境准入的同时全面支撑、服务排污许可证核发,污染防治执法以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为基本依据和共同预期,推动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落地见效。

二是重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标准规范体系,遵循尺度公平、各有侧重、衔接顺畅的原则,按照污染排放管理“一业一策”的要求着力解决环评、排污许可两次行政许可的在许可事项上的矛盾;统筹行业“一业一策”和排污单位特征管理要求,形成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的“一厂一策”,全面服务和支撑按证执法。

三是推动污染防治执法由“按环评及其审批意见执法”向“按排污许可证执法”转换,根据执法结果优化排污许可事项,促进排污许可制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全联动。

四是加快构建排污单位按证排污体系建设,引导排污单位建立健全高效按证排污工作机制,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五是完善排污许可法制基础,健全排污许可法律法规体系,加快补齐执行报告、台账记录的法律责任短板。

六是巩固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成果,全面开展排污许可常态化监管,严禁排污许可降级管理,持续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推动建设项目信息共享共通,打通新、改、扩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环评-排污许可”管理链条,严厉打击无证排污。

七是强化排污许可数据运用与开发,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机制,不断提高执行报告数据质量,为排污权市场化交易、环保税、环境统计、污染减排以及限期达标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政策制定等提供统一的固定污染源排放数据,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放数据逐渐向排污许可制归集,指导固定污染源精准治理、科学治理。

八是突出排污许可制在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中的引领作用,通过强化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执法,推进企业生产绿色化、提升企业治污能力和水平。


3.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配套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一是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环境治理工作机制框架内,主动顺应和把握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趋势,厘清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实行排污许可制中的职能职责,基于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建立生态环境系统内纵横衔接、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横向有效联动的工作网络、推动形成省级负责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州市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县区侧重现场检查和执法、排污单位履行持证排污和按证排污法定义务的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工作格局。

二是按照先建基本制度再建核心制度的思路,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内设机构分工和协作,借鉴2020年全覆盖工作成功经验因地制宜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强化行政审批、环境管理、执法、法规宣传等科室之间的工作联动,将与固定污染源相关的环境管理事项以及能够通过排污许可制落实的环境管理工作任务,全部纳入排污许可制调控范畴,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会商制度,打通排污许可管理链条,明确排污许可制事权边界。

三是树立发证、用证、管证、持续改进“四位一体”的排污许可管理理念,加快“先发证”向“后到位”转变,促进排污许可证核发与按证执法深度融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既要严格落实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又要能够有效满足地方环境管理需求,通过排污许可与执法衔接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发证与管证脱钩的现状,进一步优化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资源配置。


4.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建立常态化的技术支撑体系。

一是建立省对州市常态化帮扶指导体系。在工作环节上,覆盖发证登记、证后管理、按证排污、按证执法和排污许可数据二次开发利用等全过程;在工作内容上,包括政策、技术、服务等各方面;在服务对象上,以州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为主;在工作方式上,建立帮扶指导事项动态清单,计划内帮扶与个性化帮扶相结合,根据州市帮扶指导需求开展帮扶指导;在执行机制上,延续2020年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建立且行之有效的“领导小组把舵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省级技术组强支撑、州市包保组重执行”模式;在技术体系上,以培育壮大地方排污许可技术力量、建立强大排污许可专业队伍为主线,形成以省级技术组为支点、州市排污许可技术力量为骨架、全省排污许可专家库为支撑、第三方技术机构为补充的技术支撑网络。

二是开展排污许可法规标准梯级解读,省级统一行业或区域、流域排污许可管理尺度、技术方法和要求,州市将排污许可管理规定与地方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排污单位实际相结合,构建云南省特色技术规范体系。

三是鼓励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评、执法、环境管理等衔接融合研究与实践,组织编制按证执法、按证排污系列培训教材和操作指南。

四是积极推进“智慧+”排污许可管理,基于常态化调度管理、排污许可数据开发运用、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等不同层次需求,开发排污许可管理智慧平台,打通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环境统计等信息化管理之间的联系。

五是构建“四级三体系”排污许可宣传体系,充分利用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排污许可专栏、排污许可微信公众号及各地方媒体开展排污许可宣传,丰富排污许可宣传品类型,加快排污许可宣传品更新升级。

六是完善排污许可常态问题答疑机制和渠道。

七是建立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效果观测指标体系,实施常态化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路径等重大问题。


5.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健全排污许可市场体系。

一是构建规范开放的监测市场,增大监测能力有效供给能力。

二是创新排污许可管理模式。推动有条件的排污单位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及不按证排污风险排查纳入第三方治理或环保管家范畴,及时发现问题、排除环境违法风险。


三、推动排污许可管理迈上新台阶


十四五是排污许可制度更加定型更加成熟的关键时期,排污许可制度目标、内容、路径、方法等将发生根本性、全局性变化,到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与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攻坚期,排污许可管理进入全新阶段。要在深刻认识排污许可制发展新阶段的基础上,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凝心聚力、砥砺奋斗,推动排污许可管理迈上新台阶。

一是准确把握排污许可制发展规律和历史方位,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推动形成省级负责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机制。

二是市县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在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中的核心作用,集成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要求,打造固定污染源一体化环境管理工具。

三是夯实政策、技术、资金、人员保障。

四是强化技术支撑,力争在排污许可与环评、执法衔接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五是加大排污许可宣传力度,多渠道开展宣传。


转 自:云南省排污许可证交流平台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