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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5-05-07字号: |

开封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切实落实《开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努力实现2015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依据,以《开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为抓手,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综合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整治拆改燃煤锅炉、淘汰黄标车辆、防治城市扬尘、加强秸秆禁烧为重点,加强统筹谋划、综合协调,注重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坚持真抓实做、有序推进,强化改革创新、综合施策,努力全面完成2015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81微克/立方米以下,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有所减少。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4号),推动骨干水泥企业兼并重组水泥粉磨站和关闭一批粉磨站 。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严控“两高一剩”行业新增产能

严格控制焦炭、铅锌等一般性有色冶炼,电石、煤化工等“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炼铁、炼钢及热轧、水泥熟料及粉磨站、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项目。严格节能环保评估审查制度,强化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新建高排放项目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发放生产、安全、排污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二)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3.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1)降低煤炭消费比重。落实我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施目标责任管理。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和接受外输电规模,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6%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推进煤炭清洁合理利用。认真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煤炭生产、加工、经营等企业必须生产和出售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标示。推广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开展产业集聚区燃煤锅炉改造。6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制定产业集聚区热源调整方案,逐步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加快中电投燃煤机组热电联供改造项目供热管网建设,年内实现对化工园区和黄龙园区进行供热,同时关停园区分散锅炉。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4.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1)积极推进“疆电入豫”,加快“气化河南”工程建设,年内力争管道天然气通达所有县;有序推进“煤改气”项目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民用,优先实施惠民生、保重点的民用煤改气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农业大棚、水塘水面建设小型农光互补光伏电站,2015年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面积达2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事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开封供电公司

(3)建设新能源示范城市。重点推进秸秆纤维乙醇产业化,逐步提高燃料乙醇非粮替代比例,因地制宜推广醇气、醇电、醇化电联产,力争2015年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生产8万吨,秸秆制生物乙醇4万吨,生物制发电装机容量1.3万千瓦,垃圾发电装机容量1.8万千瓦。积极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及车用生物质天然气等沼气高值化利用,沼气年产量1.3亿立方米。力争开封市市区新能源年利用量达到36.11万吨标准煤。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严控高污染燃料

在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6月底前,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燃区域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非成型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6. 实施建筑节能

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的标准设计施工,保持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执行率、工程实施率100%,年内完成3-5个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推广太阳能光热光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建筑一体化,积极采用雨水收集和模块化同层排水节水技术和设备,全市新建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至少采用一项可再生能源技术,并严格立项管理和落实,确保不少于6%的能耗替代量。推动住宅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引导和帮助有关企业建成一个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产业化示范基地,并在全市建设工程中大力推广应用其产品、技术。加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推广力度,确定改造对象,支持建设单位做好改造申报和实施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7.深化燃煤机组治理改造

(1)强化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治理。9月底前,晋开化工集团一分公司完成现有3台燃煤锅炉烟气综合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示范。中电投开封发电分公司2台60万千瓦燃煤机组开展烟气超净排放改造示范,落实增加基础电量等政策,充分调动煤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8.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

10月底前, 建成区完成集中供热供气覆盖范围内79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4台35蒸吨/时燃煤锅炉完成除尘升级和脱硫治理,6月底前拆除现有麻石水膜除尘器。开封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燃煤锅炉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市区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9.强化水泥行业综合治理

开展水泥粉磨站烟尘提标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在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10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性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制定具体整治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加大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11.加强建筑、道路扬尘环境监管

(1)强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落实《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城市主城区的施工工地渣土车和粉状物料运输车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控制城市道路扬尘。落实《关于提高城市市容环卫机械化作业的通知》要求,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城市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80%以上。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道路扬尘问题。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3)治理国省干线公路扬尘。加大国省干线公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道路扬尘,完成544.7公里国省道扬尘综合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2.开展工矿扬尘专项治理

(1)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开展工业堆场专项整治,10月底前,完成对电力、水泥、建材行业堆场的规范化整治和料仓与传送装置密闭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加强城市建成区堆积物扬尘污染管理和拆迁施工扬尘污染管理,推动建成区料场和煤炭销售点的搬迁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13.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10月底前,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基准灶头数大于6个)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4.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10月底前,全面完成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改造、验收工作,并保证设施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15. 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的市场监管

加大对车用燃油质量的市场监管,加强加油站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网点的油品质量监测,确保市场供应车用燃油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标准。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16. 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案,建立 “市(县、区)督导为主、乡(镇)村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着力形成市、县、乡、村四级控制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和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指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确保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7.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1)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10月底前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2)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 依法处罚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18.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1)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强制报废。12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事管局

(2)2015年底,基本淘汰营运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3)12月1日起,黄标车限行区域由现有的城区城墙内扩大至市区建成区和我市管辖的高速公路、国道。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9.积极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占2015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事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20.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60%以上,营运货车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六)完善政策科技标准

21.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落实《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经济手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2.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

切实做好《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22-2012)》等有关行业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新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3. 提高科技治污水平

鼓励围绕环保重大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尾气净化以及环境监测等方面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面向公众发布基于空气质量指数(AQI)的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加强灰霾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技术等研究。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气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24.明确责任分工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牵头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落实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完成。各级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实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或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制定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发布应急信息,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5.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6. 加强执法监管

加大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7.严格考核奖惩

按照《开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当地政府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完善市级监察、各地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单位,由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附件:开封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开封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责任单位

年度重点任务

配合单位

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县()人民政府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2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严控“两高一剩”行业新增产能

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3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4

推进我市“疆电入豫”和“气化河南”工程建设


5

市发展改革委事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发展光伏发电

市国土资源局、开封供电公司

6

市发展改革委农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建设新能源示范城市


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实施建筑节能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8

强化建筑和市政施工扬尘综合治理

市城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9

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严控高污染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10

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

市质监局

11

强化水泥行业综合治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3

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治理

14

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15

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


16

市环保局

深化燃煤机组治理改造

市发改委

17

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市财政局

18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市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9

市环保局商务局、交通局,各县()人民政府

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20

市公安局

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

市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事管局

21

市公安局、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黄标车限行


22

市工商局

加大对车用燃油质量的市场监管

市质监局

23

市农林局各县()人民政府

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市发改委、环保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

 

24

市城管局

开展市政设施维护施工扬尘治理


25

市城管局(

)人民政府

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控制

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26

()人民政府

开展拆迁施工和城市建成区堆积物扬尘综合治理

市城市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27

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展国省干线公路扬尘治理


28

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商务局

29

市交通运输局

基本淘汰营运黄标车

市公安局、环保局

30

市事管局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积极推进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

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31

市科技局气象局

提高科技治污水平

市财政局、环保局

注:

1. 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牵头逐项制定重点任务专项工作方案,于520前报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23150802,电子邮箱:kfsdqb@163.com)

2. 各责任单位负责重点任务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和督导落实,保证目标任务完成;

3. 各责任单位于每季度20日前,向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于11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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