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转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各县(祥符区)环保局,环保分局,市局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5〕200号,以下简称《省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省厅通知》精神明确几点要求:
一、抓好贯彻落实
《省厅通知》是我省环保系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市环保系统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入贯彻、确保落实。
二、优化备案管理
为优化备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高效便民的备案管理制度,我局决定,市辖区(不含祥符区)备案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局进行备案。各县(含祥符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须严格按照《省厅通知》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三、强化日常监管
按照《省厅通知》,实施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直接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据此,我局决定,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我局审批但尚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符合备案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也不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直接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各县(含祥符区)环保局可参照执行。
市、县环保部门应加强备案项目的日常监管,发现其在建设、运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应撤销其备案材料。
附件1、豫环文【2015】20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2、河南省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备案申请表(试行)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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